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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大力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诈问题隐患,强化市场监管,维护浙江金华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今年以来,金华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切实守护好老年群体的“钱袋子”。为有效震慑违法分子,进一步提升老年群体的法治意识、防范意识和识骗防诈能力,营造良好社会和谐氛围,现向社会公布第一批8起涉老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传销活动案

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针对中老年群体,采用传销的经营模式,辅以虚假广告宣传,以能赚钱、能治病的噱头,蒙骗并发展了一批中老年代理商,至被查获止,已有各级代理商余人,涉案金额达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吴某明虚假宣传案

吴某明通过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免费体验等各种方式,通过播放PPT等方式宣传清血酶TMFDP纳清片(为普通食品)具有溶解血栓等功能。对普通食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来达到自己非法盈利的目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东阳市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案

东阳市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向老年人宣传一款“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具有“疏通经脉、调解气血、平衡阴阳,提高脏腑功能,增强人体自身抗病能力,达到自然健康的状态”功能;店内宣传册内有“通过远红外热疗改善血液循环,修复受损的微细血管缓解腰部肌肉韧带的痉挛,增加氧气和营养的供给,使其得到调养”等宣传内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金华市婺城区某健康咨询

服务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金华市婺城区某健康咨询服务部以赠送小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前来听课,并让到场的老年人体验一款吸氢机产品。在对该款吸氢机进行推广时,当事人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发布广告宣传氢气控癌、氢气治病,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的心理,高价推销产品,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法作出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武义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为提高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武义某食品店在向老年人推销“富硒小米”产品,制作张贴了包含“人体缺硒危害:免疫力下降;克山病、大骨节病、关节炎;心功能不全;白内障;生殖系统疾病;心肌坏死;诱发肝病、肝癌”“硒在人体内的作用:可防癌、保护心肌和肝脏;帮助控制血糖;抗衰老和保护视力;提高细胞的携氧能力;能修复和保护细胞;增强免疫力”等内容的展示牌,并口头向老年人宣传“富硒小米”产品就富含硒,多吃对人体健康有好处。当事人销售的富硒小米为普通食品,并不具备保健或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对商品功效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武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兰溪市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兰溪市某养生馆以免费体验电子仪器波动仪为噱头吸引老年人前来,给老年人讲解养生课程,向顾客宣传介绍奥科维光波仪具有对“高血压、糖尿病、肩周炎、颈椎病、腰腿疼痛、手脚麻木、四肢无力、静脉曲张、低血压、风湿关节、肠胃消化不好、便秘、失眠中风”等慢性病进行调理的功效。在其播放介绍灵芝孢子油软胶囊视频中,介绍该胶囊能够调理身体,对心肺等五脏都有好处,还有增强免疫力、提高免疫力、防癌抗癌等功效。当事人通过对销售产品进行功效夸大、宣传治疗功效,以获得老年人对产品的认同感,骗取老年人的信任,从而花高价购买所谓的“治疗神器”和“医疗神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兰溪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3万元、罚款20万元的处罚。

案例七

武义某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武义某食品商行从百度摘抄鳄鱼功效制作成PPT,向消费者宣传“鳄鱼药用价值高,鳄鱼肉具有治哮喘,鳄鱼甲能调和脾胃,鳄鱼骨可治疗预防风湿骨病,鳄鱼可抑制艾滋病毒、可降低血脂、预防动脉硬化”等功效。当事人在无证明文件或依据的情况下对外宣传鳄鱼食品具有治疗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武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3.05万元。

案例八

曹某销售用非食品原料

生产的食品案

曹某向老年群体销售性保健食品,宣称有治疗性功能疾病功效。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各类性保健品33粒,经检测上述性保健品含有添加药品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在我国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一)》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年6月,金东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处理。

来源

金华市场监管

审核

于成龙张丽娟

编辑

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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